(试行)
为了加强党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健全学校院(系)级单位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院(系)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第一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含校内系级直属党支部书记,下同)是院(系)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院长(系主任)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本单位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与院长(系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系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第六条 同总支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院(系)属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院(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七条 加强院(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系主任)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院(系)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院长(系主任)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安全保卫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系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十四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领导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与党总支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以院(系)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系)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院(系)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本院(系)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需与总支书记商量提出,由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主持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层次,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是总支委员会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长(系主任)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系)行政一起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系)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研究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工作。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主任)、副书记、工会分会主席等组成。根据议题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系主任)和总支书记商定。
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主任)、副书记提出,经院长(系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
五、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l、研究讨论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院(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酝酿提出院(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
3、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研究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5、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7、听取分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8、讨论并决定院(系)学术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院(系)党政领导成员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承担着本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院(系)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作好本院(系)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院(系)行政副职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协助院长(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能搞“一言堂”。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四条 院(系)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很多工作相互交叉。为了使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合署办公,党政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党政系统的全体同志;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以身作则,廉洁勤政。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要共同努力把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政负责人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系)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系)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依法保障本院(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系主任)每学期要向院(系)党总支通报情况并向全院(系)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系)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总支和院(系)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系)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三十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